一般条款和条件

1. 概述、适用范围、定义

1.1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 "GTC")包含消费者购买 Airwende Umweltschutz GmbH, Sophie-Charlotten-Str. 11, 14059 Berlin(以下简称 "卖方")产品的基本规定。

1.2 除非卖方已明确确认客户的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否则这些条款和条件与本 GTC 有出入的,将不适用。

1.3 本 GTC 所指的 "消费者 "是指作为自然人签订合同的任何客户,其主要目的既不属于商业活动,也不属于自营职业活动。

1.4 本《销售条款》所指的要约是指卖方在以下情况下提出的要约 www.airwende.de 以及公司现有产品目录中介绍的产品、 

2. 合同的签订

2.1 货物的基本特征在网站或产品目录的相应商品描述中均有说明。商品介绍并不构成卖方签订购买合同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 

2.2 当客户通过点击网店上的相应按钮完成订购流程时,即表示其与卖方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购买合同。如果客户下订单(通过信件、电话或电子邮件),也是如此。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收货确认函将确认收到报价。该收货确认并不构成对报价的接受。卖方在收到订单后最多五天内以明确声明的方式宣布接受或拒绝客户的报价。向客户发送订购的货物或发票等同于明示接受。如果客户选择由卖方提供的付款方式,且付款程序在订单期间或订单后立即启动,则合同在客户确认付款指令后即已订立,这与上述规定不符。

2.3 所有物品均按常规数量交付。卖方保留不接受超过此数量订单的权利。 

2.4 客户与卖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基本内容源自本《销售条款》以及作为订单一部分传送的具体信息和订单数据。卖方在向客户发送确认电子邮件时一并发送本条款和订单数据。本条款的最新版本仅在网店网站上提供。

3. 取消权

3.1 如果您以消费者身份从网上商店订购了商品,您享有法定的取消权,下文第 3.2 节规定的取消政策也适用于此。第 3.3 节中提供了取消订单的表格范本。

3.2 取消政策

取消权

您可以在十四天内取消本合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取消期限从您或您指定的人员(非承运人)接收货物之日开始计算。

要行使取消合同的权利,您必须通过明确的声明(例如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将您取消合同的决定通知我们(Airwende Umwelttechnik GmbH, Sophie-Charlottenstraße 11, 14059 Berlin, Germany)。为此,您可以使用所附的取消合同表格样本

为遵守取消期限,您只需在取消期限到期前发出行使取消权的通知即可。

取消的后果

如果贵方撤销本合同,我方应向贵方偿还从贵方收到的所有款项,包括交货费用(因贵方选择的交货方式与我方提供的最便宜的标准交货方式不同而产生的附加费用除外),不得无故拖延,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我方获悉贵方撤销本合同决定之日起 14 天。对于退款,除非与贵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我们将使用贵方在原始交易中使用的相同付款方式;在任何情况下,贵方都不会因退款而被收取任何费用。我们可以扣留退款,直到我们收到退货或您提供了退货证明(以最早者为准)。

贵方必须立即将货物退还或移交给我方,无论如何,最迟应在贵方通知我方取消本合同之日起 14 天内退还或移交给我方。如果贵方在十四天期限届满之前发货,则符合最后期限。贵方应承担退货的直接费用。如果退回的产品被标注为 "转运货物",则贵方应承担 100 欧元的退货费用。您只需承担由于非检查货物状况、属性和功能所必需的操作而造成的货物价值损失。

3.3 取消表格

您可在此下载并打印取消表格。

4. 价格、运费、付款条件 

5.1 网站上标明的所有价格均为最终价格,包括法定增值税在内的所有价格组成部分。根据订单价值和所订购货物的类型,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包装、运输和递送费用,这些费用将单独显示和收取。

5.2 付款方式包括信用卡(Visa、Mastercard)、Paypal、Sofortüberweisung。客户无权要求提供特定的付款方式。如果使用信用卡或 Paypal 付款,订单完成后将从客户的信用卡或 Paypal 账户中扣款。 

第 5 次交付

5.1 交货区域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包括德国岛屿。

5.2 单个商品的供货情况在商品说明中标明。 

5.3 卖方保留部分履约的权利,前提是部分履约有利于快速处理,且部分履约对客户而言并非特别不合理。 

5.4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标明为 "转运货物 "的产品应通过货车和 "免费路边 "交付,即交付到离交货地址最近的公共路边。

6. 保留所有权

在付清货款和解决交货合同引起的所有索赔之前,交付的货物仍是卖方的财产。

7. 责任

7.1 卖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客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 由卖方或其代理人或助理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 

b. 是不存在性能质量保证的结果、 

c. 严重违反重要合同义务(见第 7.2 条)、 

d. 对健康、身体或生命造成严重伤害,或

e. 《产品责任法》规定应承担责任的。

但是,在仅因轻微疏忽而违反重要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卖方的责任应仅限于在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通常和可预见的损失。如果损害是由于健康、身体或生命受到伤害或由于不存在有保证的服务质量而造成的,则此限制不适用。

7.2 必不可少的合同义务是指履行合同对于合同的正常执行至关重要,客户可以经常依赖 其履行,反之,违反合同则会危及合同目的的实现。

7.3 在所有其他方面,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卖方均不承担责任。

7.4 上述对卖方的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卖方雇员、代表和代理的个人责任。

8. 对缺陷索赔的限制

 对于消费者而言,自交付货物起两年的法定时效期适用于卖方。

9. 庭外解决争端

9.1 欧盟委员会规定 https://ec.europa.eu/consumers/odr/ 提供了一个在线争议解决平台,消费者可利用该平台解决争议,并可在该平台上查找有关争议解决的更多信息。

9.2 但是,如果与客户发生争议,卖方既无义务也不愿意参与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的争议解决程序。

10. 数据保护

卖方收集、处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有关数据处理的类型和范围以及数据保护的信息,请参见卖方的隐私政策: 

隐私政策链接

11. 最后条款

11.1 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语言仅限德语。 

11.2 合同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因此,客户应确保其在下订单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能够正常使用,能够接收卖方的电子邮件,且访问不受垃圾邮件过滤器的限制或阻止。 

11.3 卖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应完全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此外,适用于客户惯常居住地所在国的强制性消费者保护规定也应适用,只要这些规定能为客户提供进一步保护。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状态: 2024 年 11 月